由防疫險亂象淺談保單親簽與保單效力間的關係

by 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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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泰 X 產險公司一則簡訊,讓原來以為可續保去年防疫保單的保戶沒有追上四月中旬各家防疫保單的停售期民怨後,又有一家產險公司「於法有據」的政策招惹民怨沸騰。

旺 XX 聯產險的防疫險保戶於 4 月 22 日陸續接獲簡訊通知:因投保疑似非本人親簽,請被保險人在 4 月 27 日中午 12 時前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前往營業據點,確認簽名是否為「本人親簽」。

要保文件需要本人親簽

保險業者本就有審核要保文件是否承保的權利,審核的內容,除了個人資料是否與身分證明文件符合、年齡是否在承保範圍內…等各項個人資料審核,只要是與「人身」有關的保單,無論產壽險,都需要客戶本人完成保單親簽,此項規定主要是避免道德風險,也避免業務員不當招攬。

防疫險屬健康險,保險標的為「人身」而非產物,於法本就該本人親簽。

去年台 X 產物「買五百賠十萬」的搶購風潮,在周一停售日前的周六、周日兩天裡,各業務通路爆出大量的投保文件,當時就有人提出質疑這些保單是否均為親簽,若確為親簽光是文書作業程序,業務員就算不眠不休也不盡然能完成那樣超量的要保文件。

保單親簽的兩難

業界還是有很多遵循法規進行招攬作業的從業人員,據同業同仁分享,「妹妹的同事的妹妹」想投保防疫險,同業同仁要求親晤親簽,對方的回應則是:「那麼麻煩,那算了!我找別人。」
同業同仁表示:「我賮責守法的作為,換來客戶覺得我是不通人情、不知變通的老古板。」

而如今出現保險公司因非本人親簽而不予承保一事,此事於法有據,民眾投訴到金管會也無濟無事。

非本人親簽之要保文件,輕則不予承保,若要繼續究責,從業人員便是不當招攬,明顯違規,可停止招攬處分一年;若是業務員自行代為簽名,甚至可依刑法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移送法辦。

實務上的探討空間

然則實務上,要保書上的簽名非保戶親簽,是否確為契約自始無效呢?

這要看簽名者與保戶之間有沒有代理關係,也就是說,假設保戶想投保防疫保單,但因為種種因素而無法及時與保險業務員見面簽署要保書,在電話中請業務員代簽名,從私法來說,要約還是有效的,因為保險法或民法並沒有規定,在締結保險契約時,保戶不能授權他人代簽要保書,只是業務員違反招攬的親晤親簽行政規定,會面臨懲處的問題。

根據金管會所發布的《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中,在 17 項第 7 點明確規定,將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未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未能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等行為列為懲處事由,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保險公司發出簡訊請保戶本人攜証明文件臨櫃証明要保文件確為本人親簽,實務上是只要見到攜有証件之本人就同意承保?抑或是要再核對簽名樣式?保險公司在核保過程中要確認保戶的投保意願的方式有很多,在限定期限內堅持請保戶親臨據點確認,其用心應該就不僅僅只是為確認投保真意了。

發出簡訊是已完成初步審核?抑或是停售日前送進的要保文件皆發出簡訊?據 PTT 版的民眾反應,父母幫七歲以下兒童投保,本就毋須被保險人親簽,也收到簡訊;更有業務員為自己投保的自保件,也收到簡訊,如何不讓人質疑是為了降低承保量而使出的殺手鐧?!

此外,即便是縱使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死亡保險,《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也僅規定「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沒有說被保險人不能合法授權別人代替簽名。

結語

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的生財管道之一,當商品不能為公司創造利益甚至可能帶來虧損時,即便惹民怨也要替公司止血;第一線的工作人員面對民怨砲火,為了工作、為了不讓公司倒閉,也得硬著頭皮面對。

保險,是因應不確定的風險而導致的財務缺口的工具,當風險逐漸明朗確定,保險公司拒絕承保本是自然。因停售或疫情升溫而搶買防疫險,又礙於疫情或個人因素懶得與業務員碰面簽署要保文件的民眾也不在少數,這事件對這些民眾來說,也是機會教育。

再反觀從業人員,以為是產險公司件、以為是小額保費件、以為去年的台產五百之亂已是過去式,明知文件本要、被保人親簽、明知業務不可代客戶簽名,卻為一時之便、為多招攬些業績而將規定拋諸腦後。

我猜想著,要是自己的客戶收到那樣的簡訊,客戶的防疫險保單能否被承保已非最在意的事,最擔心的是有後續的懲處吧!

防疫險保單亂象是否就此停止了呢?倒未必,隨著疫情升溫,指揮中心的居隔政策改變,或許還有其他的爭議或民怨也說不定。

盼疫情早早落幕 ~

你身邊有親友被匡列隔離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