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防疫險之亂淺談複保險

by 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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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疫情的升溫,產險公司為控管風險,使出各種策略來減少防疫險的有效保單量,先由「不予以自動續保」開首槍來降低續保張數,緊接著是「非保戶親簽」要求保戶攜証明文件到公司說明,再來則是以損害填補原則拒絕複保險承保。一連串的動作讓保戶們一頭霧水,以為自己搶買到防疫險,卻換來收到簡訊拒保的通知。

複保險條款的拒保聲明

5月14日富邦產險發出重複投保予以拒保的簡訊通知,爾後陸績多家產險公司跟進,包括新光產險、第一產險、旺旺友聯、和泰產險、明台產險…等產險公司皆發送簡訊通知保戶:重複投保者,將予以拒保。

富邦產險於簡訊中表示,「承蒙台端欲保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疫保單』,被保險人《OOO》,本公司謹致謝忱。您所提供之要保文件因被保險人已有投保本公司或其他保險公司之防疫保單,本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損害填補原則,依核保處理程序審慎評估後,難受理您的投保事宜。對此,造成您的不便,誠摯地致上最深意,並希望能獲得您的理解與包容,謝謝!若您已完成現金繳費,本公司將寄『婉拒承保通知書』並您提供退款帳號後進行退款作業;若您約定以信用卡或帳扣方式繳費,本公司將不予扣款。」

據富邦業務人員收到的公司函令發現,原來投保富邦「疫苗險」也算「重複投保」條件,除了已經有投保其他同業的退件之外,有投保疫苗險、有「法定傳染病」的給付項目的保單都算在內。

回想停賣前的熱潮,業務人員為幫保戶搶在停賣前投保,個個忙得人仰馬翻,結果出現個「複保險條款」,讓業務人員與保戶的汲汲營營落了個空。究竟複保險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何謂複保險

依照 《保險法》第35條 的規定,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的行為。而為避免保險金大於保險利益的情況,讓保險變成變相的賺錢手段,對於複保險有其他限制, 《保險法》第38條善意的複保險的規範,也就是說,當有人購買複保險並依法通知各家保險公司,且保險金總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縱然發生事故,各保險人也不會全賠,只會按照所保金額、共同換算「比例分擔」,各對「保險標的」的全部價值,負一部分的責任。

《保險法》限制複保險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有人利用保險賺到比損失還多的錢,也就是說,只適用於可以明確以金錢衡量的保險利益,也就是損失填補保險,像是財產保險及實支實付型的保險。所以在投保財產保險及實支實付型保險時,必須告知是否已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若蓄意不告知,則會被解讀為惡意複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人也不用退還保費。白話文就是,投保財產保險及實支實付型保險,若有向第二家保險公司進行投保,都要予以告知。

不適用於複保險的保險

當保險利益是沒辦法以金錢加以衡量價值的損害,不適用損失填補保險,適用於定額給付保險。人的生命及健康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死亡保險及定額型健康險並不適用於複保險限制。

防疫險的保險利益是「人」,無論是確診或居家隔離,對於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害並無法用明確的金錢來衡量,加上是定額給付保險,所以不受複保險的限制,於法是可以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且不用予以告知。

那麼產險公司可用「複保險條款」來拒絕承保嗎?其實,能不能重複投保防疫險,跟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保,完全是兩碼事。

商業保險的契約自由

所謂「契約自由」,即按當事人本於自主意思所締結之契約,若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即成為當事人間契約相關行為之規範。

比如說,房屋租賃或買責契約,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雙方說好就好,若其中有一方不同意也不須提出理由。說白了,就是你情我願即可。那如果你情我不願呢?那就一拍兩瞪眼,契約就是無法成立,不用提出任何理由與解釋。

防疫險屬商業保險,是一種定契化契約,在契約沒有成立(保單生效)之前,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核保與拒保都不需要提出理由。也就是說,你想買、但我就是不想賣,你也不能奈我何。若契約已經成立(保單生效),就要依約執行。

複保險與防疫險之我見

網路輿論上說,保險公司有錢可賺時就賣防疫險,疫情升溫了才用各種由頭來拒保,這話本就是事實。保險公司不是公益單位,商業保險本就是基於商業利益上的考量。

過去防疫政策是清零為主,如今政策改為減災、共存,連確診都因醫療考量而開放於快篩陽即視於確診,這些政策面的變化是當初保單精算是未納入考量的。為了公司的財務著想,即便賠上商譽,也要全力降低風險胃納量,不然一旦公司倒了,全民皆是輸家,別忘了,我們向產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中,並非只有防疫險。

無論是不提供保証續保,或保單非本人親簽,這些的確於法有據。闆娘嗤之以鼻的是,用複保險條款理由來拒保,擺明了就是在欺騙不懂保險的善良大眾,好像是「不是我不賣你,是你違反複保險,所以我於法有據可以不賣給你,你也不能有意見。」。

如前所述,複保險條款並不適用於定額給付的健康險,保險公司用複保險條款來拒保,是自打嘴巴,不如直接坦白說,基於風險胃納量考量,無法予以承保。雖然還是會引起「保險公司打穩贏的戰」之類的負面評價,但至少是光明磊落的,而不是給人耍陰招的感覺。

結語

引用 葉啟洲教授 在臉書上的貼文如下:

複保險不適用於定額保險,這是指契約成立之後,保險人不能依據複保險的規定(第37條 、38)條來免除或減少理賠責任而已。
但這並不代表在契約訂立之前,保險公司不能夠用要保人已投保過相同或類似險種而拒絕承保。
用複保險來拒絕承保,法律上一點問題也沒有,原因還是契約自由,跟損失填補原則無關,跟大法官576號解釋也無關,不要聽人家胡扯,即便他是律師。

保險是門專業,絕不是你所看到繳多少保費換來哪些保障、要保書上這裡跟那裡要簽名…如此簡單而已,尊重專業更能促使更多保險領域的人員進修學習。

防疫險之亂引發的議題一波接著一波,民眾對於風險的意識是否提高了呢?如果你也是因為確診人數節節攀升、因為防疫險即將停賣搶搭列車的人,不也是因為風險迫在眼前才想到要買保險嗎?